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補-951-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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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蔡金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 原告與被告米家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2,1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核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計算式:2,100 元+3,000元=5,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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