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TDV-113-補-955-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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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黃彥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