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TDV-113-補-958-20241213-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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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張瑀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前已依本院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70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嗣 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0 元,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 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應再補繳4,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