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補-961-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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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柯登元即柯阿美之繼承人 柯斯文即柯阿美之繼承人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267號強制執行事 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4被告應受分配 之新臺幣(下同)17,724,254元應予剔除,並分配與原告11,180 ,7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80,7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