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3-補-962-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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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鄭勻粢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倪振剛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弄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2,600元【計算式:(304-1地號占用面積40㎡×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304-22地號占用面積72㎡×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建物課稅現值518,600元=3,54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者係系爭建物及所坐落之土地, 非單純請求遷讓房屋,原告於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中主張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云云,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