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TDV-113-補-965-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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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黃德修 黃俊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 告 蘇武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頂寮段594地號 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10㎡×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12,000元);至第二項請求被 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