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V-113-補-968-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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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施秋萍 被 告 施茗喬 施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77/30000)及其上同段120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0,82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22.48㎡×公告土地 現值31,300元/㎡×77/30000)+建物課稅現值314,700元=870,82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