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V-113-補-971-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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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李允條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 告 吳林阿端 吳福亮 原告與被告吳林阿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 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25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元/㎡)×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1,500元×2,198.35㎡×4 398/10000=1,450,2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