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補-972-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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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林筱梅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林粉妹 鄭自強 鄭自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在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段899 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B、C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拆除 ,將占用之土地(編號A、B、C佔用面積各約為100平方公尺)返 還予原告等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0㎡×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10元=3 3,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