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補-974-20241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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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 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8,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28,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