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TDV-113-補-97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陳玉秀 法定代理人 陸燕嬌 原告與被告朱高榆婕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39,713元(計算式:128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200 元×2595.03平方公尺×50/3600=439,7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而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91,934元 (計算式:154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200元×671.47平方公尺=8, 191,9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631,647元(計算式:43 9,713元+8,191,934元=8,63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3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