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V-113-補-976-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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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吳季玲 被 告 皇苑創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房屋之排氣通風管道設備拆除並回復原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68,550元(即原告主張之拆除及回復原狀費 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皇苑 創世紀大樓之騎樓柱、牆面進行修繕,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 000元(即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 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0,550元(計算式:1 ,368,550元+162,000元=1,53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 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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