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V-113-補-978-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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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蔡甫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提出書狀變更訴 之聲明,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 4筆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 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 表所示),原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87,867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謝美麗、蔡宗哲 、蔡宗昕等3人就被繼承人蔡隆典所遺上開4筆土地所遺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與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 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7, 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 113年公告現值(元/㎡) 原告之潛在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路竹區三爺段478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2/12 3,314.27 1,900 1/6 174,920元 2 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254.87 7,900 1/6 335,579元 3 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1/1 1,223.48 7,900 1/6 1,610,915元 4 高雄市路○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2/12 758.52 7,900 1/6 166,453元 合計:2,287,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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