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補-98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董秉家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安信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