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補-996-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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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一)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本件聲請人應為基金會董事黃碧恭,請具狀更正,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