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補-998-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林峻吉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2,400元,及其 中730,800元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471,600元自112年12月15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則自11 2年9月16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3年11月12日)前一日止,以本 金730,80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金額為84,492元【 計算式:730,800元×(1+57/365)×10%=84,492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止,以本 金471,60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金額為42,908元( 計算式:471,600元×333/366×10%=42,9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9,800元(計算式:1,202,400元+84,492 元+42,908元=1,3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又 本件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113 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