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補-999-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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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吳陳秀桃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吳紅猫(起訴狀誤載為吳紅貓) 吳炳鐘 吳明堃 吳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872元【計 算式:上開土地面積(2,253.14㎡+242.02㎡+773.42㎡)×公告土地現 值4,700元㎡×原告權利範圍3/8=5,760,8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