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訴聲-14-20241118-2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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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朝欽 楊錦江 楊貴惠 共 同 代 理 人 鍾義律師 相 對 人 王佳松 王興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楊惠貴」之記載, 應更正為「楊貴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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