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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V-113-訴-1005-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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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反 訴 原告 即被 告 張榕英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會計帳冊 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8,27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4,86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