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3-訴-1010-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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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翔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2年度審附 民字第759號裁定移送前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 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 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 ,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審附民 卷第3頁、審訴卷第43頁);惟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08號刑 事判決僅認定原告於112年4月12日18時15分許交付30萬元予被告 ,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考(審訴卷第15至22頁),則原告請求逾 30萬元部分,尚非該案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原告就此部分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適法。然揆諸前開 說明,仍得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序之欠缺,因此命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以70萬元核算之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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