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訴-1010-202412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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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李月娥 被 告 鄒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參拾萬元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補正,如未遵期補正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就原告請求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部分, 於113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逾300,000元之請求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