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TDV-113-訴-1010-20250207-4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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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翔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月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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