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TDV-113-訴-1010-20250325-6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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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抗 告 人 鄒翔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月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 國114年3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前段、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 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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