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V-113-訴-1036-202503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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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翁飛燕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 反訴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