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訴-1056-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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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對被告賴美華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抗字第348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有起訴狀之本院收文章可證(見本院卷第7頁)。然查被告之戶籍資料,記載其已於113年2月1日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其欠缺權利能力,不具當事人能力,故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倘原告認對被告之繼承人有提起訴訟之必要,應另以被告之繼承人為起訴對象,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