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3-訴-1061-20250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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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黃沛緹 被 告 陳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至10月間在伊受僱之安打運 動彩券行(下稱安打彩券行,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投注運動彩券,被告多次未備足足夠之投注金,乃要求先賒帳及表示每月可以償還安打彩券行數萬元不等之金額至清償欠款為止,被告總計積欠新臺幣(下同)792,271元,詎清償期屆至時,經伊多次聯繫被告,被告僅於112年11月13日、同年12月18日各償還10,000元,尚欠772,271元(下稱系爭款項)。因被告投注運動彩券時係由伊接待,安打彩券行要求伊須代被告償還,從伊之每月薪資扣款1/3,待被告清償系爭款項時,安打彩劵行始會將扣留之薪資返還伊。安打運動行之登記負責人為陳泓銘,實際負責人為黃南榮,陳泓銘及黃南榮均已同意將對被告之系爭款項之債權讓與伊,爰依被告與安打彩券行間簽注運動彩券之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等語,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72,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運動彩券照片、債權讓 與證明書2紙、兩造間訊息、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ATM交易明細表截圖等件為證(本院卷第47至123頁、雄院審訴卷第93至97頁、本院審訴卷第31至37、45、55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㈢另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債權之讓與,非經讓 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 項前段、第29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權讓與之通知, 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其性質僅為觀念通知,祇須使債務人知有債權移轉之事實為已足。查安打彩券行(113年3月21日歇業)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陳泓銘一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可稽(本院卷第27頁)。而陳泓銘及黃南榮均將其等對被告之系爭款項之債權讓與原告之情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原告陳述上開債權讓與事實之書狀繕本分別於113年9月24日、同年月30日、114年1月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及網路郵局掛號函件投遞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審訴卷第57、59頁、本院卷第137、139頁),足認被告已知悉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對被告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㈣從而,原告依被告與安打彩券行間之運動彩券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2,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4日(本院審訴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而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72,271元,及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48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