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V-113-訴-1068-202412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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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吳宛容即吳林萍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建智即黃素梅之繼承人 王建仁即黃素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48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就前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抗字第28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於113年11月18日確定。原告即應於113年11月25日前繳納本件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