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TDV-113-訴-1086-20241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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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翁聖智 被 告 鄭壽山 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19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7樓之3房屋,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南市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