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V-113-訴-1099-202503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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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劉瑞春 被 告 張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4年3月14日補充送達於原告住所地,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第25頁、第27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