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遷離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3-訴-163-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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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馬御南、許維倫間強制遷離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