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訴-168-202501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黃佑詩 訴訟代理人 張文郁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李巧玲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倍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 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 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