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V-113-訴-172-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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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名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