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訴-177-202412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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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潘紀綱律師 被 告 天龍殿禪德寺 兼法定代理人 黃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萬分 之九九一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 被告黃富平負擔萬分之九九一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度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