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TDV-113-訴-257-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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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金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五岳升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雖 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係提起上訴,然並未於書狀上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判決之聲明,亦未 繳交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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