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訴-272-202412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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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狄宇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堯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