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TDV-113-訴-291-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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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趙信興 兼訴訟代理人 趙興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董林莉 輔 佐 人 傅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因就原告所提出之始期為102年1月16日之租賃 契約書第2條約定下方之補充條款結尾處被告之簽名及印文是否 為被告所簽署及用印一節,原告聲請調閱被告曾用印及簽名之書 面文件及進行筆跡、印文之鑑定,爰命再開辯論,待調得被告簽 名及用印之文件後,再以書面通知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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