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訴-294-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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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怡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清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8,66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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