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V-113-訴-319-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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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第三人 胡勝蒼 原 告 張能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郁茌律師 被 告 胡倧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上訴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並無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權,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法自有未合,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