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加盟合約回復原狀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V-113-訴-323-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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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陳璽聘 被 告 郭芸蓁即尚溢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黃田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加盟合約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黃田富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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