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訴-331-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訴訟代理人 方偉 被 告 蔡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2日21時49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訴外人吳旻晨沿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瑞屏路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之現場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70至8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並闖越紅燈,適訴外人許宇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配偶即被害人JARING JERMAINE FLORES(中文名:許潔瑪,菲律賓籍,下稱許潔瑪),沿瑞屏路由南往北、綠燈直行通過系爭路口,兩車因此發生碰撞後許宇文及許潔瑪均人車倒地,致許潔瑪受有右下肢骨折、多處擦挫傷之傷勢,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23時35分許不治死亡。上開案件刑事部分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323號、109年度偵字第1374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ll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上開事故發生後,許潔瑪之遺屬因被告之上開犯罪行為向原告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110年度補審字第9號、第10號決定補償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並已於111年2月17日如數支付完畢。原告於依法補償犯罪被害人後,自得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原告之上開主張及請求屬實,願給付上開金額, 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並聲明:同意給付原告請求之金額。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明文。次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本法第六十條所定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但書適用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求償者,亦同。」,112年2月8日修正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0條第2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323號、109年度偵字第13740號起訴書、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ll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10年度補審字第9號、第10號決定書、財政部國庫署匯款資料、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收據、求償權讓與書、切結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等為證,且為被告自認屬實,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