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V-113-訴-350-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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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楊筑鈞 朱恆緯 被 告 黃思怡 葉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建物標示」之表格於「建物門牌」 欄關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即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之「建物標示」表格將「建 物門牌」之行政區誤載為「大湖區」,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原判決之附表更正後,如本裁定「更正後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更正後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98 1/2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號 (建物坐落地號:同上土地)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2層 總面積:218.10 層次面積: 一層:104.52 二層:104.52 屋頂突出物:9.06 1/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