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訴-372-2024110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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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李國鎮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 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