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TDV-113-訴-372-20241204-5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鎮 高雄市○○區○○○村0號附425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小琪 洪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文 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原裁定第1項第9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