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3-訴-389-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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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兼 法定代理人 呂綺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威舒、劉財源間確認主任委員職 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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