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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訴-410-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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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88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26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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