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3-訴-443-20250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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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王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 對於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