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3-訴-443-20250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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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王碧霞 訴訟代理人 鄒耀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駁回上訴人 請求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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