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3-訴-446-20241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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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原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為間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 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