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TDV-113-訴-460-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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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品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羅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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