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套繪管制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3-訴-490-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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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彩鈴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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